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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缘何裁定驳回起诉?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缘何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何欣 赵警淇

公司司法解散是打破公司僵局,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随着相关法律规定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股东选择通过这一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公司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纠纷案,经审理,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这又是为何呢?

案情回顾: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股东13名,邓某是其中之一。2022年2月,股东邓某将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该企业管理公司,并办理公司工商注销手续,理由是该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现已不能联系到全体股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邓某提供了该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显示13名股东中的11名签字确认同意解散公司,并且11名股东合计所持表决权达到了公司表决权的98%。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即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前提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解散分歧。

本案中,邓某陈述该公司已于2020年7月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仅因为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邓某起诉的理由不符合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裁定驳回邓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构成单元,其设立和消亡都有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多种情形,其中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情形,限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如本案中,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解散决议,虽然有2名股东因联系不上未签字确认,但签字同意的11名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已经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所需表决权份额,则该公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满足法定解散条件,可以自行解散,无需再次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至于公司登记注销手续,公司解散后并不能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织完成公司清算,清理完毕公司旧存的债权债务及相关事项后,再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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