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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时股东对公司的借款为劣后债权

日期:2023-04-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资本显著不足时股东对公司的借款为劣后债权

《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26期

【裁判要旨】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通常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应平等受偿,但在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无法支撑公司运营,股东不是充实资本却通过借贷方式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即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显然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应将股东债权列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这样既未剥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保障了股东的受偿权,又保护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案号 一审:(2020)苏0812民初5677号 二审:(2021)苏08民终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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