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双方因基础合同又签订还款协议的,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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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就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进行约定,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围绕工程款支付,进一步明确了已付和未付工程款金额,确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与金额。两份协议是围绕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等产生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从上述协议内容看,本案争议的基础合同有建设工程合同,也有还款协议。原告基于上述合同及还款协议起诉被告请求给付工程款、违约金等,该争议仍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而不应依还款协议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72号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电公司)与被告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青建公司)、河南九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九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上街区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国电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河南青建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2016年4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三方还款协议,确认剩余工程款6670718元还款等事项。被告支付500000元后,剩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故诉至郑州上街区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270718.93元;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违约金或利息4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郑州上街区法院认为,本案系北京国电公司依据三方还款协议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应为北京国电公司与河南青建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北京国电公司与河南九嘉公司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北京国电公司与河南青建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仅为本案诉争三方协议的背景合同,且河南九嘉公司也不是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该合同不宜认定为北京国电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本案应按照三方还款协议确定管辖,而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确定。因三方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房山法院裁处,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遂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而诉至法院,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因《还款协议书》的签订而改变合同性质,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上街区登封路与济源路交叉口,属于郑州上街区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北京国电公司与河南青建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了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二者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还款协议书》则围绕工程款支付,进一步明确了已付和未付工程款金额,确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与金额以及河南九嘉公司的担保义务。两份协议是围绕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等产生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从上述协议内容看,本案争议的基础合同有建设工程合同,也有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北京国电公司基于上述合同及还款协议书起诉河南青建公司、河南九嘉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违约金等,该争议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属郑州上街区法院管辖范围,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立初
审 判 员 纪 力
审 判 员 周其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朋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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