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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是唯一管辖连接点,立案时要注意这个关键问题!

日期:2023-06-25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告住所地是唯一管辖连接点,立案时要注意这个关键问题!

作者:陈艳超,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张月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将肇事司机陈雨所隶属的彩月公司、车辆所有权人趣财公司和时代保险公司等被告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查,发现趣财公司是本案的唯一管辖连接点,但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故建议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浩、李莲之子张月乘坐陈雨驾驶的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在新疆阿瓦提县相撞,张月死亡。陈雨任职于彩月公司,其车辆所有人为趣财公司,趣财公司为该车在时代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员责任保险。张浩、李莲将趣财公司、彩月公司、时代保险公司等起诉至趣财公司所在地海淀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470602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新疆阿瓦提县,被告中只有趣财公司住所地位于海淀区,但趣财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出借人,与陈雨签订了车辆出借合同,且所出借车辆保险齐全,故趣财公司并非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之一,即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侵权行为地和其它被告均不在海淀区,海淀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释明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否适格通常并不属于立案阶段审查内容,但如案件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则该被告是否适格应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若该被告不适格的,可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在立案阶段,若被告是否适格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则应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本案中,趣财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出借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出借车辆,所出借的车辆保险齐全,并非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趣财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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