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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中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日期:2023-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共同诉讼代理人制度之完善——同案中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作者周高彦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摘要】司法实践中,民事共同诉讼案件中同案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方共同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参加诉讼,基于共同原告对诉讼利益追求的一致性,大多对共同原告一方共同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参加诉讼不持异议。但对共同被告一方共同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参加诉讼,基于共同被告之间对诉讼利益目标追求的差异性,各地司法机构对此做法不一,有的予以许可,有的予以禁止,无疑会对诉讼程序正义产生影响。本文拟对相关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举措,以期民事共同诉讼中代理人制度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共同诉讼 共同被告 代理人

一、问题提出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该款进行文字修改,第五十八条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007年、2010年《民事诉讼法》对此款均未做修改。对同案中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前述法律条款没有明确,实践中容易造成困惑。例如,A、B因琐事被C、D殴伤,A、B作为共同原告共同委托E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D承担相应民事责任;C、D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委托F应诉,诉讼中向A、B提起反诉,认为事件起因是A、B过错所致,同时C、D也被A、B所殴伤,要求A、B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诉讼过程中,A、B共同委托的代理人E向法院提出,共同被告C、D共同委托F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F明确代理具体的当事人或C、D各自明确具体委托代理人。但F辩称,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共同被告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作出限制性规定,况且E不是也同时代理了共同原告(反诉共同被告)A、B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吗,E一时无言以对。诉讼结束后,由于C、D对法院判定的责任分担比例出现较大分歧,认为代理人F没有维护自己的诉讼利益,均向代理人F的主管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提出代理人F未尽职的控诉。共同原告A、B则以共同被告C、D委托代理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二、相关问题的不同观点

对于民事共同诉讼中同案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方是否可以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基于共同原告对诉讼利益追求的一致性,对共同原告一方可以共同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参加诉讼,基本不持异议,焦点集中在共同被告这一行为。通过文献检索发现,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和评判基本没有涉猎,反倒是实务界对此问题反响强烈。

以部分律师为代表的一方认为,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理解应从程序上开始,在开庭之前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和不公正的分配权利和义务,同案的共同被告应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排斥民商诉讼中共同被告委托共同代理人的行为,如在2001年第五期公报(P172)刊载的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两被告就共同委托了两名共同代理律师;2002年公报第五期(P162)刊载的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二被告亦共同委托了郑瑞华律师为共同代理人参加诉讼;2002年公报第四期刊载(P139)的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李海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三名共同被告共同委托了陆俊律师为共同代理人参加诉讼。禁止共同被告委托共同代理人违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1]支持民事共同诉讼中同案共同被告一方可以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一观点也得到部分法院同志的支持。[2]

部分法院同志对此也持反对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否则诉讼代理人不能完全尽其代理职责,势必损害其中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及审理这类共同诉讼过程中,虽然没有依据干预当事人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应该对各被代理人予以释明,告知当事人,若出现代理人有偏差代理,如果被代理人执意坚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这种代理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利害错位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3]另一种观点则从刑事诉讼辩护角度着眼,扩张解释司法部1991年《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以共同被告的诉讼利益是否一致为衡量点,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此种情形下各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的,法院应及时制止,并向各共同委托人充分释明利害关系,让其撤销委托或另行委托。[4]两种观点均是有条件的反对民事共同诉讼中同案共同被告一方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从既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又实现程序正义角度出发,完善我国民事共同诉讼中代理人制度

所谓代理,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于代理权限内,所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及于本人之一种制度。[5]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最主要职责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实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被代理人利益的最大化,避免各被代理人之间利益冲突而带来代理人处境尴尬,实现诉讼程序正义,笔者倾向于民事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同案共同被告应当各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而不能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首先,民事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同案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可以分别共同委托相同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实质是几个诉的合并。其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益没有冲突,权利义务没有关联。共同诉讼人可以各自独立的实施诉讼行为,其中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只是因人民法院为尽可能利用原有程序中的诉讼资料,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节省诉讼成本,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才合并在一起审理形成的共同诉讼。[6]严格的讲,普通共同诉讼是几个诉的合并或叠加,他们也可以分开进行。故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同案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分别委托相同的代理人,各方同一代理人名义上是维护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利益,实质是维护各个具体原告或具体被告单独的诉讼利益,只是因诉的合并才形式上成为共同诉讼代理人。故对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同案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方分别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其次,从利益衡量和程序正义角度出发,民事必要共同诉讼中,应当禁止同案共同被告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多数人诉讼,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共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全体共同诉讼人在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即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当予以追加,人民法院也必须合并审理与裁判,它是一种不可分的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将其合并或分开,当事人也不能要求退出诉讼或者要求法院另案处理。当事人的意思和人民法院的意志都受到程序法律的强制性规范。[7]必要共同诉讼中,同案共同原告的诉讼利益必然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必然导致共同原告在诉讼中形成意志的同一性,他们将共同起诉、共同应诉,共同制定诉讼策略。如果他们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各诉讼代理人维护的被代理人的利益目标均是一致的,实质上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重合的,从利益衡量和节约诉讼成本角度出发,必要共同诉讼中同案共同原告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没有法律障碍。

相反,必要共同诉讼中同案共同被告,虽然必须共同应诉,共同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团体表象上看其诉讼利益是共同的,但各被告之间对各自的诉讼利益目标追求却具有差别性和冲突性。如前例中共同被告C、D对共同原告A、B在诉讼对抗上是一致的,但对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及行为过错大小,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抗辩等等,均会出现利益差别乃至发生冲突,甚至相互推诿。发生这种情况,共同代理人F还能够站在公平、端正的立场维护C和D的利益吗?C承担的份额少了可能会招致D的非难,反之亦然。这样必然带来代理人处境的尴尬,不利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有违诉讼程序正义的要求。

再次,从“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亦不能必然推导出必要共同诉讼案中同案共同被告可以共同委托相同诉讼代理人的结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并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拘束的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第三人。从《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称具体的一个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过程中,他们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权利”为民法理论上保护私权的法谚,但行为人在行使法律所不禁止的权利时是有一定限度的,即不能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一款规定字面意义上理解,虽然看不出对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同案被告共同委托相同代理人的禁止,但共同被告之间对诉讼利益目标追求的差别化和冲突化,决定了公权力必须对此进行干预和规制。故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一款规定作出符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利益平衡的限制性解释实属必要——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不能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以便更加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诉讼程序正义要求。

最后,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同案共同被告执意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释明,要求各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诉讼代理人,撤销或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要求诉讼代理人明确代理的具体当事人,拒绝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如果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拒绝明确的,视为当事人委托授权不明,诉讼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四、结论

民事共同诉讼中同案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分别委托相同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从利益衡量和程序正义角度出发,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可以分别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共同被告不能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一款对此存在法律漏洞,建议在未来司法解释中作出符合程序正义的限制性解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不能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鉴于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程序中,没有普通仲裁和必要仲裁之分,但依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对共同的商事仲裁和共同劳动仲裁案件中,共同被申请人也不能共同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参考文献:

1、孔志辉 《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可以委托共同代理人》载http://hi.baidu.com/manchlt/item/ 3da736fe91e6a211a7298869 2012年11月10日访问。

2、全南法院 王小琴《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载http://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173.html 2012年11月10日访问。

3、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载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338.html 2012年11月10日访问。

4、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杨剑 王菁 《民事诉讼中,两个以上共同被告能否委托同一律师作为代理人?》载http://www.jxlaw.com.cn/html/2011-12/297495678178.html 2012年11月13日访问。

5、林诚二著《民法总则(下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第428页。

6、7、江必新主编 《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第201—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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