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砸车、拉扯广告牌,一男子因寻衅滋事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王俊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俗话说“喝酒误事”,此类前车之鉴也不少。但总有人觉得自己酒量好,不会酒后胡作非为,结果却并非如此。南通男子林某就是其中之一。近日,启东法院对林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年末,家住南通市区的林某一家三口去启东游玩,晚上吃饭的时候,林某不知不觉多喝了好几杯酒。酒过三巡,已是深夜十点,妻子陈某看林某喝得有点醉醺醺,怕再喝下去就要醉倒了,而孩子第二天还要去学校上课,太晚回去会影响休息,便起身准备去结账。但林某兴致未尽,觉得一家三口难得出来玩一次,晚一点回去没关系。妻子却态度坚决,迅速去结了账。
出了饭店,林某心中的不满一点一点上升。坐车回南通的路上,妻子边开车边吐槽林某只要一喝酒就啥也不顾的坏毛病。林某终于憋不住了,朝妻子喊道:“停车!”妻子被林某吓了一跳,赶忙把车停到了最近的一个停车场。
停完车,林某气冲冲地下来,心中怒火无处发泄。他看到边上有一辆汽车,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拳头就砸向了汽车的玻璃,随即又转身朝着另外一辆车狠狠地踢了一脚。至此,林某心中的无名火还没全部发泄完,他瞄了一眼停车场的广告喷绘布,跑过去就撕下来三大块,还扔地上狠狠地踩了几脚。
一顿发泄完,林某心中愤懑消了大半,听了妻子的话上车回了南通。第二天,林某虽然酒醒了,但完全忘了自己前一晚干过的蠢事。当妻子一五一十地把事情经过告诉林某时,他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同时又发现自己的手机落在了那个停车场,于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事后,林某已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启东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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