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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被判刑一年

日期:2022-1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男子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被判刑一年

作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朱来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5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在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刘某在明知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系禁止捕捞水域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驾驶船只到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丝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被告人王某、刘某非法捕捞渔获物计670余公斤。后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以该案涉嫌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案渔获物变卖后上缴国库。

另查明,根据农业部通告﹝2021﹞6号文件规定,骆马湖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管理。被告人王某、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丝网7条。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某、刘某为修复骆马湖渔业及生态环境各交纳修复费用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刘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因本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二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资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来宽 叶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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