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名男子被判拘役
作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朱来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5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苏省新沂市窑湾中学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提议去猎鸟以食用,被告人卞某、朱某均表示同意。当日19时许,3名被告人驾车至新沂市窑湾镇周庄村曹林猪场西侧树林内,以夜间头灯照明的方法,由被告人朱某持气枪、被告人卞某持弹弓负责射击鸟类,被告人周某持手电筒负责拾捡,共捕杀斑鸠45只、山噪鹛2只、黄腹山雀1只。当日23时许,3名被告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上述鸟类动物48只、播放器1台、头灯4只、弹弓3张、皮筋6根、钢珠75发、编织袋2只、气枪1支、铅弹53发。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类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阶段,三被告人分别交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修复费用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禁用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卞某、周某、朱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来宽 叶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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