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奥特曼皮衣 法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回放】
董先生是奥特曼铁杆粉丝,他于2021年6月花1.2万元向某工作室订购了一套迪迦奥特曼的全身皮衣。收到货后,他对产品的真伪产生怀疑,于是向奥特曼著作权权利人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进行核实。该公司发现被侵权后向警方报案。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朱某、陈某招募员工张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生产、复制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皮套、头盔等,并通过网络店铺“某道具定制工作室”等渠道对外销售。其中,朱某负责店铺经营管理,陈某负责协助跟进生产进度、宣传推广等。2021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朱某处扣押涉案奥特曼形象的皮套、头盔若干。经司法审计,朱某、陈某二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据朱某所述,他作为老板主要负责奥特曼皮衣的各种角色开发。为吸引客户,他还在各大视频网站发布相关COSPLAY视频进行引流。在确定好客户需要的奥特曼形象后,由专人根据客户身形进行独家定制3D建模,制成奥特曼皮衣。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该工作室还专门制作了几十种奥特曼清单价目表,详细划分了不同的形态和用料等。
【以案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扣押的产品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享有的奥特曼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人朱某、陈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综合考量犯罪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施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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