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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侵犯著作权罪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9-12-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8次 [字体: ] 背景色:        

(1)关于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问题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 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平台实施的侵 犯著作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著作权人的网络文字、 视频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进行传播的犯罪。行为人建立网站采集 侵权作品后通过网络传播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行为人租用服务器,通过注册完成网站的初步建站工作。经过 一定的编程设置后,行为人使用的采集软件在互联网上釆集电视 剧、电影、综艺节目等各类视频作品并存储在服务器上。每隔一段 时间,采集软件会自动在互联网上搜索和抓取所需要的视频资源, 并“添加”到服务器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 年、2007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在2011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解决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刑法 保护问题。“发行”行为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 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

(2)对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案件入罪标准的理解问题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年颁布的《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

第三章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办理实务: 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有了明确的规 定。但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传播作品数量” “作品实际点击量” 等入罪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具体如下:

第一,关于传播他人作品数量的司法认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 量合计达到500件(部)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追诉标准。作品的 “件”和“部”如何理解一直存有争议。“500”是一个数字、一个 量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网络著作权作品的“件”和 “部”关系到入罪问题。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争议焦点主 要有两个:一是“件”和“部”的认定依据。笔者认为,在没有出 台更具体的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明确定义时,还应从有利于犯罪嫌 疑人的角度出发,暂不宜对“件”或“部”作过于宽泛的理解。对 有版权登记的,按照登记号作为“件”或“部”的计量单位;对没 有进行版权登记的,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罪 责刑相一致的司法判断。二是作品完整性对作品数量认定的影响。 笔者认为,被侵犯著作权的对象是网络文学小说的,网络文字小说 是一种新型的文字作品,并不是整个故事创作完成后才会在网络上 传播,而是时时更新,通过网络不断更新上传新的内容。在互联网 上传播的作品不论是一个完整的故事还是仅有若干的回合(部分)、 章节都可以认定为一(件)部。因为这些内容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独 创性的智力成果,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存在。作品是否创作 (连载)完毕并不会影响到著作权的成立。只要有证据证实权利人享有涉案每个作品的著作权且涉案作品已经在网络上发表即可。

第二,关于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的司法认定。实际点 击数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意义是据以确定所传播人群的实际数量 (即是著作权人的权益受损程度)。点击数这一概念前要加上“实 际”两个字的目的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能有效地对作品被点击数目的 真伪性进行判断。有的网站经营方会在后台对网站的点击数进行一

系列修改以提升人气和流量。有的网站在建站之初,按照建站模板 操作会自动生成一系列点击数,另外,同一行为人的重复点击和转载 后的点击数是否纳入计算也有一定争议。故网页所反映出的作品产生 的点击数并不一定真实,不能直接推定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量。

第三,关于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注册会员的司法认 定。实践中,注册会员人数的认定和理解也存在同样的困难。一方 面,网页所反映出的注册会员数真实性有待考察。例如,在李某某 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供述“私服”游戏网站上显示的会员 人数并不是实际注册的游戏玩家,而是为了提高“私服”网站的知 名度在架构网站时由被告人随意录入的。另外,在免费注册网站的 注册会员中存在的一个用户多次注册或者重复注册的情况是否会对 总数产生影响也需要考虑。另一方面,对注册会员应如何理解。不 同种类或级别的注册会员是否需要进一步细化,不同种类会员是否 会影响到注册会员人数的认定在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对注册会 员中的活跃会员和沉睡会员、付费会员和普通会员等不同情况是否 应该区别认定,以及对仅注册而没有实际进行浏览或下载的会员人 数是否应计入定罪标准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争议。

综上,上述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统一标准,结合具体案件的 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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