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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日期:2019-1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4次 [字体: ] 背景色:        

著作权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凝聚着权利人的心血,是权利人 辛勤劳动的智慧结晶,著作权本身包含多项权利。1997年刑法正式 了增设了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专有出版权、署 名权四种权利之一,且违法所得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刑 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中的四种权利的行为。常见的案件主要是侵 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 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发行行为包括总发 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指行为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伪造、 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且具 有营利之目的。犯罪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 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著作权 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 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在故意内容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 间接故意。侵犯著作权罪多数情况下由直接故意构成,但在某些情 况下如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则可能由间接故意犯罪构成。司法实 践中,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据审查需要围绕证明该罪名的主客观 构成要件展开。

(―)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1.客观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四种情形。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 视、录音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 展销等活动;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 品的,也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此即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图 书专有出版权的行为,被害人(单位)通常是出版社、杂志社等图 书出版者。

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根 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 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作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未经录音录像制 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视为 《刑法》第217条第3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通常有如下行为模式:

一是临摹他人的画,署上他人的名字,假冒他人的画出售; 二是以自己的画,署上他人的名字,假冒他人的画出售; 三是把第三人的画,署上他人的名字,假冒他人的画出售等。

(2) 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①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即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②其他严重情节。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第二,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 在500张(份)以上的。第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 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 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 节”:其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二,传播他人作品 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其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 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其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 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其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四项规 定的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其六,其他 严重情节的情形。

(3)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第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 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的。第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 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 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

严重情节”:其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其二,传播他 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2500件(部)以上的;其三,传播他人作品 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5万次以上的;其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 作品,注册会员达到5000人以上的;其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 前四项规定的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2.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且 具有营利目的。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 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 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 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 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二)常见证据种类及审查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关于主观方面的供述和辩解

①犯罪嫌疑人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除犯罪嫌疑人自认 外,可以结合进货途径、进货价格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程度、职 业经历等客观证据予以核实,具体有:

第一,案发后有无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 况的;

第二,是否曾收到权利人、消费者警告或投诉仍继续实施侵权

第三章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办理实务i 行为的;

第三,从事该行业工作的时间,有无类似从业经历,时冋长 短、业务知识及从业经验等;

第四,是否曾因侵权行为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 责任。

②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动机及原因。

(2)关于客观方面的供述和辩解

①被侵权作品的情况:侵权作品种类、名称、数量等情况。

②侵权行为的情况:

第一,侵权时间、地点、经过,侵权作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 格和支付结算方式,具体侵权手段、方式、资金来源的情况;

第二,未授权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 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若辩称经过许可,则继续讯问被许可的 内容、期限、形式等,以核实许可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以销售方式侵权的,需核实侵权作品的销售方式、销售 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是否有账本、出库单、入库单、销售记 录等凭证,购买下家的情况,如姓名、联系方式等。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的,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所经营的网店、微店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店名、销售端的账户和密 码,资金结算方式及关联的银行账户;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存在虚 假交易的情况,需核实虚假交易的数量、方式、特征,虚假交易的 合作方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并由犯罪嫌疑人辨认。

③非法经营数额情况:侵权作品的进价、售价、进货数量、销 售数量、经营数额、利润等。

2.被害人陈述

(1)被侵权作品的情况,包括被侵权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的 情况、获得专有出版权的情况,作品发表或出版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是计算机软件的情况下,要核实是否进行 了著作权登记以及软件的功能或用途。在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传播 著作权人作品的情况下,要询问著作权的权属情况,是否是独占许 可,以及权属的期限、权属证明材料情况等。在网络侵权的情况 下,还要进一步核实作品在网络空间所使用的阅读或播放软件。如 果是视频作品,还要核实作品是否被完整播放、是否是片花、有无 插播广告、广告的来源、播放时是否跳转到权利人页面等。

(2)实施侵权的情况,包括是否许可犯罪嫌疑人复制发行作 品,如是,许可的期限,许可是否真实等。

(3)发现侵权的经过,包括何时发现被侵权,怎么发现被侵 权,侵权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侵权人的情况,以及侵权作 品的大概数量和销售去向等。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害人出于维权的目的购买了侵权作品,需 询问其购买的时间和作品数量,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金额和交 易方式等情况,当面交易的,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辨认。

(4)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等。

3.证人证言

(1)购买者、使用者、观看者等人员的证言

根据侵权作品的种类和侵权方式的不同,询问重点不同,具体 有分为:

①图书、光盘类侵权,要询问购买图书或光盘的名称、数量、 购买价格、货物交付方式、货款支付方式。若是通过快递交货,则 要了解是否还保存快递单等收货凭证,若是,则要调取相应凭证。

②影视、音乐、文字作品类的侵权,要询问阅读或播放观看侵 权作品,是免费观看还是付费观看,阅读或播放观看所使用的软 件。对于影视作品,还要核实作品是否被完整播放、是否是片花、 有无插播广告、广告的来源、播放时是否跳转到权利人页面等。

③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侵权,要核实软件的用途,软件外观特征、 运行具体情况、是否需要密令、是否付费及付费方式、金额等。

④核实购买侵权复制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为何在犯罪嫌疑 人处购买,犯罪嫌疑人是如何介绍的等。

(2)参与人、知情人的证言

①对于提供侵权作品人员的证言,要核实该人的信息、购进金 额等信息,了解销售渠道、时间、地点、价格等。

②对于起赃地的房东的证言,要核实犯罪嫌疑人租住房间的时 间,存放物品的数量、种类,租期等,必要时,调取房屋租赁合 同、缴费单据等。

③对于网络服务器提供方的证言,要核实犯罪嫌疑人租借服务 器的具体情况。

④对于参与人的证言,要核实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时间、具体分 工、地位和作用、侵权作品销售的情况等。

(3)其他证人证言

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对于网站投放广告平台方、第三方支付机 构的证人的证言,要核实支付钱款的具体情况等。

4.物证、书证

(1)关于被侵权作品的情况

①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协议、权利转让合同、出版许可合 同、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②权利人的情况,包括权利人或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报案人委托手续。

③权利作品的价格证明。

(2)关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①查获侵权作品的情况,包括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 清单等,扣押物品的情况,物品的外观及内容,如纸张质量、印刷 水平、包装装潢、软件产品包装等。

②侵权现场的情况,即反映作案场所、作案工具等情况的 照片。

③反映侵权情况的网页截图等。

(3)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作品的合同、销售 记录、账本、出入库、出库单等记账凭证、提货单、邮寄单证、运 输单证等;必要时,应调取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②网络侵犯著作权的,需调取网站浏览量、广告点击量、支付 广告费的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

(4)其他证据材料

①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签署的和解书,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 赔偿证明材料等。

②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 书等。

5.鉴定意见

(1)作品同一性鉴定意见。核实涉案计算机软件、网络文字作 品等与权利人主张作品的内容是否同一。

(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必要时,针对网络销售侵权作品的侵 权行为,对涉案账目进行司法审计,査明发行作品的数量、非法经 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等情况。

(3)文检、痕检鉴定意见。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持有的许可 文件进行鉴定,核实有无伪造、涂改之处(如著作权人签章、授权 范围、授权期限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鉴定均需要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相关证据后 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

6.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1)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作品,需对其开设的网 店等销售平台进行勘验,核实网络销售情况。具体包括提取网店的 首页信息、账户信息和第三方支付认证信息,登录网店即时通讯软 件提取交易聊天记录,调取涉案作品的介绍情况、销售价格、购买 记录和历史评论;提取网络销售记录,必须显示出交易时间、交易 数量、产品名称、产品价格、邮费、买家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 址和买家特殊留言以及订单状态(成功或不成功)、运送方式(如 某快递公司)、退换货和返现等细节信息。

(2)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传播作品,需对涉案网站进行勘 验,包括作品的阅读、播放等细节,是否可以完整播放、播放的具 体方式,使用的播放器,播放时的跳转情况等。

(3)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勘验,核实计 算机内是否保存有涉案作品(如计算机软件或源代码),以及是否 存在同案件相关的电子销售记录、电子账单,并依法提取固定。

(4)对涉案服务器进行勘验,核实服务器中有无涉案作品,涉 案作品的具体内容、数量、上传人、上传时间、有无广告内容等。

7.其他证据材料

(1)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及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工作场所或者 运输工具的录音录像;

(2)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签署的和解书,权利人出具的谅解 书、赔偿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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