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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日期:2022-10-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某诉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赡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无权干涉;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刘某向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刘某及其丈夫罗某,育有三女一子,即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及罗某丁。罗某于2020年10月24日去世,现在只有84岁的刘某一人生活,因刘某身体不好需要陪护。鉴于之前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对刘某及罗某的态度,及罗某住院期间子女不管不问的情形,刘某要求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尽赡养义务,但不要求他们近身照顾,请求判令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每月支付刘某赡养费1200元(该费用包括生活费、护工费,不包括医疗费,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诉讼费由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承担。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辩称:姊妹三人尽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父母却在房产、养老问题上采取了双重标准,将房产按传统传给儿子,养老却按法律让子女均摊。罗某丁分得了房子,理应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罗某夫妇生有三女一子即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于2020年10月24日去世。刘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诉前,济南市莱芜区阳光大姐家政有限公司照顾刘某的生活起居并收取3个月服务费用8280元,合2760元/月。

裁判结果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自2021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刘某生活费及护理费800元(判决生效之月前的生活费及护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其余生活费及护理费自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父母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通常会就父母的赡养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但是也有不少子女在父母提出赡养要求时,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辞:有的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有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有的以财产分配不公、经济条件差为由相互推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既不允许拒绝,也不允许附加条件,更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都无权干涉。即便子女从情理上感觉父母偏心、财产分配不公,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因刘某在分配财产时未充分与子女沟通而影响家庭和谐,因赡养问题致母女、姐弟对簿公堂。老人坚持诉讼并非因赡养费问题,而是因为心结未解。相比于物质赡养,老年人更渴望精神赡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于独居的刘某来说,希望得到的可能并不是女儿们每月几百元的赡养费,而更渴望的是母女能见上一面,以解其孤独与思儿女之苦,精神需求得以满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法官简介

苏友芹,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一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苏友芹 书记员:李 群

编写人: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苏友芹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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