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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纪律责任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1次 [字体: ] 背景色:        

检察官的纪律责任,是指检察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工作纪律应当承受的纪律处分,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对检察官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

(一)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的纪律责任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9.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1.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检察官违反公正规范的纪律责任

1.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伪造、隐瞒、涂改、调换、故意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职处分。

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在执法活动中,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故意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勘验、检查、鉴定结论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6.违反规定,不履行有关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而故意隐瞒,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办案或者干预办案,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7.检察官实施的其他违反公正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检察官违反清廉规范的纪律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4条规定处理。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4条规定处理。

5.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分。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违反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以及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者交通、通讯工具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纯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2.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4.有其他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检察官违反严明规范的纪律责任

1.隐匿、销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伪造、隐瞒、涂改、调换、故意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职处分。

6.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刑讯逼供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给予开除处分。

9.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不依法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者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者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私自办理案件或者干预办案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严重不负责任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4.违法使用警械、警具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5.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6.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私自带人会见被监管人员,或者让被监管人员给自己干私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违法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伤残或者证人、被害人自杀、伤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9.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检察官的其他纪律责任

1.检察官受到刑罚处罚、行政处罚后的纪律责任。检察官违法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的,不能免除纪律责任,即承担“双重责任”。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8条的规定,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其中,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检察官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警械警具、车辆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纪律责任。检察官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也应承担一定的纪律责任,《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此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检察官纪律责任的期限与后果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纪律处分产生下列后果: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两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以单独撤销其行政职务或者法律职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和处理。其中,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撤职、开除的,应当在依法罢免或者免除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给予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纪律处分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撤职、开除的,应当在依法免去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

对违法违纪错误严重,不宜履行现任职务的检察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所在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其中,检察官办案中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讯逼供的,一律先行停止其执行职务。

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1/2。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恢复原职务、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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