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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纪律责任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官的纪律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应当承受的纪律处分。《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对法官纪律责任的内容、形式、适用及追究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一)法官纪律责任的内容

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1.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况。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1)犯错误2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3年;(2)拒不交代,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代,或者抗拒组织查处;(3)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4)拒不退出非法所得;(5)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包庇同案人;(6)篡改、伪造、损毁证据;(7)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2.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况。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1)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2)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3)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或者有立功表现。

3.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况。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1)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2)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3)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

法官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纪律处分。

(二)法官纪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处分分为以下六种:

1.警告,即对犯错误者提出告诫。这是最轻的一种纪律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

2.记过,即记载过失。这是较警告严厉的一种纪律处分。

3.记大过,即记载大的过失。这种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比较严重的情况。

4.降级,即降低工资级别和职务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比记大过处分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情形。

5.撤职,即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因违法违纪而无法担任现任职务的情形。

6.开除,即把不适合担任法官职务而且不适合在人民法院继续任职的人清除出法官队伍。这是纪律处分中最严重的处分。

(三)法官纪律责任的适用

1.对违反司法公正的行为的纪律处分: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私自受理案件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3)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违反提高司法效率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法官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

(1)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2)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优惠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4)违反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对当事人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或者要求、接受当事人向法院赞助,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私分、侵吞、挪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4.对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的纪律处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2)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7)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诉讼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违反执行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处分:

(1)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3)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4)挪用、截留、私分、侵吞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逃避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无正当理由,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不依法协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到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私自办理执行案件、追讨债款、提审犯罪嫌疑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6.对违反司法管理的行为的纪律处分:

(1)提审、押解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看管不严,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2)故意损毁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丢失案卷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不按规定使用枪支、弹药,造成丢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警(戒)具,造成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人身伤亡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4)执行公务时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5)打骂、侮辱、猥亵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6)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7)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纠正、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四)法官纪律责任的追究和救济

对于违反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法官,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

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监察对象违法审判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1)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汁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法官对人民法院给予本人的处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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