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的概念
船舶是一个日常使用的概念,但海商法中的船舶具有特殊含义。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所谓“海船”,是指具有完全的海上航行能力并作为海船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
所谓“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构造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浮动平台等。
军事船、政府公务船由于其从事的活动性质特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因此被排除在海商法调整的船舶之外。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由于其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励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遇的问题与一般大型海船所遭遇的问题多有不同。因此也被排除在海商法调整的范围之外。
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是指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船舶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一国国旗的权利。悬挂国旗对船舶很重要,首先,它是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前提条件。因为根据国际公约,没有悬挂船旗的船舶不能在公海上航行,否则将作为海盗船被攻击。其次,取得一国国籍对船舶在国内法上也有重要意义。它是船舶享受国内航运经济政策优惠措施的前提条件,也是船舶在领海和内河自由航行的前提条件。
由于对船舶进行的登记就意味着允许其享有本国国籍,因此各国对船舶登记都有一些条件限制。根据条件的宽严不同,船舶登记可分为严格登记制度和开放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制度要求船舶必须与本国具有相当程度的紧密联系,如船舶所有人是本国国民等,才能在本国登记并取得国籍。开放登记制度则对船舶与本国之间的联系要求很宽松,甚至任何船舶只要提出申请并交注册费就予以登记。在执行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进行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而其悬挂的国旗则被称为“方便旗”。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执行严格登记制度,但由于方便旗船在税收方面可以得到优惠,在管理方面可以得到通融,许多船舶都选择不在本国登记而在执行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进行登记。
三、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为自然人所有,也可为法人所有。如果是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船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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