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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船舶关系,主要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其起源可以追溯到有人类海洋运输活动之初。我国现代意义的海商法立法活动始于清朝末年的清末修律,而新中国的第一部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部法律共15章278条,内容涵盖了海商法几乎所有重要领域,是我国当前海商法规范体系的核心。

二、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的性质如何,目前我国的通说是,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体现了这种观点。

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一般来说,它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等。各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都不尽相同。

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但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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