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1-02-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因本章已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作了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条不再包括上述两种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未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而应按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本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档处刑,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而逃逸的,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况,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二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对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有关的条款定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此为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或虽发生了严重后果,但不是由违章行为引起的,均不构成本罪;最后,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同时,上述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具体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以及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见刑事责任第1条)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可见,上述人员即使肇事时不在现场,也可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认定要义

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本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不以本罪论处。此处的“重大事故”的基本标准,应是《解释》第2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即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偿还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情节恶劣的情形。(2)交通肇事罪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2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的场合和主体不同。本罪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其主体为一般主体。而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过程中,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

3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害、伤害特定的人,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行为人并非从事交通运输,而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此外,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解释》的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刑罚:

1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至60万元以上的。(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交通肇事罪四种情形之一(不含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谓“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的条件是: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本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逃逸引起的耽误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应当是过失。

另外,依上述《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刑法理论,值得进一步研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