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所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的本质是当事人自愿,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充分体现,是表明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而不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据。由于仲裁方式对诉讼方式的排斥性,使得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必须通过仲裁协议固定下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仲裁合意就无法体现,也就不能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我国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也是有效的仲裁协议成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之一。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申请仲裁是为了通过仲裁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必须向仲裁庭提出所请求保护和支持的具体请求以及支持这些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所谓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通过行使仲裁权予以确定和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而事实、理由是指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具体事实和依据,用以证明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的合理性。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指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我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以及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为双方当事人所共同选定。具体来说,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否则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二)申请仲裁的方式
我国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而仲裁申请书即为这一书面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
所谓仲裁申请书是指仲裁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及理由是仲裁申请书最核心的内容,因此,对仲裁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和理由应当明确、清晰地加以叙述,使得仲裁庭能够充分了解申请人请求仲裁庭所保护、确认的权利请求和请求仲裁庭所裁决的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3.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是仲裁庭审理案件,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一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必须同时提供证据及证据来源,如果有证人,还应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按照我国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应当提交给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申请人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是一致的,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中必须明确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5.申请仲裁的年月日。
6.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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