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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日期:2020-0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相关观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权选择企业事务管理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这一规定表明了以下含义: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可以由投资人自己直接管理,也可以由其他人代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以什么方式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二是其他人经投资人以委托或者聘用的方式授予权利,也可以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委托和聘用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行为,投资人的这种授权行为可以向被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进行,也可以向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进行。投资人不论是向前者还是向后者进行授予权利的意思表示,都会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取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负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三是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主体为合法行为的能力和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主体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从而代理他人为法律行为。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业主制企业,投资人一般都亲自参与企业的曰常事务管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条件下,企业管理越来越专业化、职业化,投资人聘用他人担任企业的事务管理,能够充分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摒弃企业管理中的人治现象,并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合理构造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

二、合伙企业事务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个别合伙人单独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重要程度不同,一般来说,合伙企业会通过合伙协议规定,涉及重要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必须按照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定行事。执行合伙事务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个别合伙人单独执行。委托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是指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合伙人不愿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愿意采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执行合伙事务的办法。法律要求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巾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或费用处理方法,但通常应与劳务提供量、业绩和难易程度挂钩。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则合伙人无权因参加了合伙事务的执行而要求报酬。当然,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保护对合伙企业作岀更多贡献的合伙人的积极性及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从合伙经营利润中获得补偿。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性组织,也有谁来对外代表企业的问题。从本质上说,全体合伙人互为代理关系,如果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则对外均有代表权。如果全体合伙人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则由受委托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当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根据需要,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时也会就某一事项对外代表企业,但应有合伙企业协议或其他合伙人的授权。未经合伙人授权擅自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对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一行为对外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交易相对人。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雇员与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关系。对于合伙组织等非法人组织中的雇员这类准成员在进行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时,其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也应当由非法人组织承担。对于非法人组织而言,无论属何种类型,组织雇员的相关责任实际上最终都由组织承担。至于组织为准成员代负责任后,还要不要向其追偿,或者组织财产不足以承担相应责任时,是否应当追究准成员的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对工作人员或雇员的外部连带责任和内部责任的追究制度应当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因此雇主或雇主和雇员都可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相关案例】

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在其他合伙人授权范围内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

——褚树立等诉陈凯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伙事务执行人如果超越其他合伙人授权范围或违背全体合伙人决定,擅自处理诸如分割合伙财产之类的重大合伙事务,其结果对其他合伙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因此损害了其他合B^'a伙人的利益,行为人则承担赔偿责任,但合伙人不得以此对抗全体合伙人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9辑(2002.1)

2.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所作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重大处分事项对外有效

——马招祥与辛玉平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明确载明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依法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代表合伙企业作出的重大处分行为,法律效力及于全体合伙人。

案号:(2015)黔高民申字第922号

审理法院:贵州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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