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合伙财产归谁所有?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可以分割吗?
《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财产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合伙人对合伙的出资,也就是合伙的原始财产;二是所有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例如合伙经营的收入、债权、因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向合伙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2)合伙财产的归属。合伙财产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全体合伙人,需要登记的合伙财产应当登记在全体合伙人名下。
(3)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是合伙得以成立、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保证合伙财产的稳定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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