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事务由谁决定和执行?由谁享有监督权和异议权?
《民法典》第97。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1)关于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订立合伙合同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
(3)关于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虽然不直接参与合伙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但是仍然享有对合伙重大事务的监督权,如参加合伙人会议,对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等。
(4)关于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权。如果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有损合伙的利益、不当或有错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提岀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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