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对合伙的权利?
《民法典》第975条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合伙人对合伙享有的权利,既包括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如利益分配请求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但是,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基于合伙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债权人行使合伙人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并不影响合伙的人合性和组织性,也不减少合伙财产,对合伙经营来说并无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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