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应当如何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合同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967条之规定,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其中“共同的事业目的”,可以是营利性的目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目的,如公益目的。“共享利益”,可以是物质上、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利益。
合伙人应当如何履行出资义务
《民法典》第968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合同应当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作出约定。所有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与缴付期限进行出资。出资义务是合伙人的根本义务,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前提。
(1)出资方式。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是合伙人向合伙投入资本的具体形式,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包括除货币外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还可以包括劳务。
(2)出资数额。出资数额,即用以出资的财产的价值额,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要按商定的或者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价值来计算并约定数额。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由所有合伙人进行协商决定。合伙人的岀资数额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往往决定了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3)缴付期限。缴付期限,即合伙人对用于出资的资产进行缴付的期限。对于合伙的出资,并不要求必须一次性完全缴付。合伙人可以采取实际缴付或者认缴的方式进行缴付。合伙合同应当对合伙人出资的缴付期限作出规定,所有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伙合同中约定的缴付期限进行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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