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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

日期:2020-03-29 来源:- 作者:- 阅读:3117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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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十一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相关观点】

一、个体工商户概念及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自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其性质属于个体经济范畴。

2.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工业和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非农业性经营活动,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有所区别。

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这里的“户”的含义是指工商登记上的户。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这与公民以个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是不完全相同的。

4.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必须依《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成立。

5.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所谓“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它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记。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方面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公民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就成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公民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改变其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是取得了从事某些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是一种既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法人的特殊民事主体。

(二)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除了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1)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即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2)个体工商户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也可以请帮手、带学徒,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有权申请从事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原材料和货源,有权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及申请减税、免税等;(4)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不适当干涉,以及非法侵占、摊派等现象。个体工商户也要履行下列义务:(1)在经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的义务;(2)认真履行纳税的义务;(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义务。

(三)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其全部财产包括作为投资经营的全部资本和家庭公共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债务的顺序首先以投资经营的资本清偿,不足时再以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家庭合伙经营的性质,他们的债务首先应以投资经营和全部资本抵债,如果资不抵债,就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中划分他们的应有份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来说,未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对其经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在实践上,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是难以区分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相比所具有的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能力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然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司法解释不再使用“业主”一词,而改用《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表述,统一称为“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与一般的自然人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儿个方面:第一,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登记。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具备从事工商业经营资格。第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園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第三,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字号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律规定取得的身份和称谓,其中字号作为个体工商户以市场经营主休身份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表征自己的名称,是区别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及其营业的主要标志,因而也是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即是借鉴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确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当然,为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的同时,还应当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这主要是为防止有些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将执照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的行为。

【相关案例】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行登记的户主应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一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方园冠牛建材经营部、周文莉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为诉讼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以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主张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鄂0106民初142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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