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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

日期:2012-07-3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纠纷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三)混同的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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