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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日期:2012-07-3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纠纷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免除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所以,免除为无因行为。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债权人对该债权有处分权。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免除行为。

(二)免除的方法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可以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效力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因免除使债权悄灭,故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担保权等,也同时归于消灭。仅免除部分债务的,债的关系仅部分终止。

免除为处分行为,仅就各个债务成立免除。因合同所生的全部债务,如两个对立的债务,只有一一将它们免除时,才发生全部免除的效力,即合同关系消灭的结果。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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