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了女父母均死亡后,若要进行继承诉讼,如何列明当事人
当今社会,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一个独生子女的父母均已死亡,其他继承途径又都行不通,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那么此时当事人如何列明?该独生子女为原告毫无疑问,列谁为被告呢?因为此时的继承人就他自己一人,没有别人。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依据此规定,可以将主要遗产所在地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来进行诉讼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32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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