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
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
标签:消费者|快递服务|丢失快件|侵权责任|限额条款
案情简介:2013年,刁某委托其兄从老家快递其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因快递公司投递错误导致证件丢失。刁某诉请快递公司赔偿车旅费、工本费、误工费等损失。快递公司主张应按快递单上注明的5倍资费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①快递公司在投递刁某物品时,未按快递上明确注明地址和收件人进行投递,导致刁某邮递物品丢失,对损失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刁某因上述身份证等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赔偿。刁某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该丢失快递邮件内物品是身份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但从庭审中刁某提交的补办后的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和办理证件票据,结合双方庭审陈述综合分析,能认定丢失快递邮件内是刁某身份证等物品。②本案刁某并未与快递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因快递公司过错导致刁某快递物品丢失,快递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故不应按快递公司合同格式条款投即快递公司所收取快递资费5倍标准进行赔偿。刁某补办证件的车旅费698元、工本费50元,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误工期限和刁某收入情况进行计算,刁某在快递丢失后须回原籍办理相关证件,查明所需时间为7天,误工工资标准参照本省道路运输业平均工资42557元/年,故刁某误工费损失应为42557元÷365天×7天=816元。在确认快递公司把快递邮件丢失以后,刁某应及时办理相关证件,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快递公司对扩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判决快递公司向刁某支付赔偿金1564元。
实务要点: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
案例索引:江苏镇江丹徒区法院(2013)徒民初字第01261号“刁某与某快递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刁月扬诉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收件人因快件丢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李珍珠),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6/112:80)。
作者:陈枝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