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司法解散请求权的情形
股东享有司法解散请求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限制地利用这种权利。按照英美法学说,股东只能在特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其期待利益落空时,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根据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东在加人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的期望就会落空,因此持异议的股东有权退出。换言之,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是有自己的一系列特征,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权期望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成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契约理论进一步解释: “公司是合同的联结,公司的交易者是自愿参与到公司中来并且在互利的期望和承诺基础上合作”。因此,倘公 内部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导致 的投资政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股东的预期落空,就有必要赋予股东申请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股东期待利益落空导致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或者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
(2)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或者支配公司的股东的行为方式曾经、正在或者将要产生非法、压制或者欺诈的后果,导致公司的经营政策违反了公司成立的初始目标,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股东成立公司的目标是获取利润,倘这一目标未能达到,相反,公司成为了股东的对立面,那么,股东当然有权要求解散公司。
(3)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者浪费。依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依其股东身份,对其投人公司的资本享有收益权,并且凭借资本的力量对公司加以控制。因此,公司股东并非为出资而出资,而是以出资为基础形成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司外壳,并且借此外壳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股东有权利在公司外壳之内行使控制公司的权利。倘若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者浪费,则公司作为投资工具的特征将丧失。
(4)公司法人人格被用于不正当目的。公司成立以后如果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那么,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以维护和体现公司的成立初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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