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司法解散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享有对公司的司法解散请求权,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所决定的,这一点在两人公司中体现更为明显。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少,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资形成的。在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事人各方一般能就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以及公司资产、利润等制度进行协商。换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通常能够对公司的一般规则进行协商,而协商的结果相应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股东能够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者情事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契约性特征,投资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可以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对缔约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者合同确实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或者存在必须以解散公司才能解决问题的事由,导致相对方无履行成立公司时所依据的合同之必要时,可以请求司法解散公司。
综上,股东根据其意志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一方面,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之间或者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从而退出公司;另一方面,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亻尚出现了某些特定的事件,从而违背了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初衷,则股东可以行使司法解散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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