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但是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时还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合同在排除了股转限制的情况下,经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合意同意,并且办理了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登记变更,则该股权转让是效力全面的股转,在股权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全面的约束力。但如果欠缺上述四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则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都可能产生争议或者出现问题。(1)不排除股转的法定限制或者意定限制可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2)只有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意,但未办理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则股权转让合同只在转让方与受让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公司。(3)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则股转合同对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除非第三人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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