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谁才是真正的房屋拥有者?
商业诚信是考量商家道德的重要标尺,然而,市场交易中,卖方为了谋取利益故意违约,“一女两嫁"现象时有发生。在房产买卖中,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商与普通的购房者相比较,其优势相当明显,并且滥用强者优势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中,不少卖房者为了谋取利益,存在将出售后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的行为,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商品房“一房两卖"。购房人与卖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或者在办理产权登记期间出现房价上涨,卖房者有意违约,将该房以更高价出售给第三人,并且迅速办妥产权证。原购房人眼睁睁地看着“自已的房子" 被别人“占居"。我们该如何防范这种现象呢?
典型案例
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赔偿
2003年7月31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合同》,以394826 元的总价款预购面积147.2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并于2006年9月21日交纳定金 5000元及房款38982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专用收据。
然而,直到2008年,王某却一直未收到定购的房屋。后来得知由于房价上涨,被告于2007年7月,已将原告定购的房屋以44.8万余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当事人双方对纠纷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行为严重违约,已经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款394826元及利息,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王某394286元。
律师评点
由于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即以登记备案为交易完成标志。房屋买卖双方只要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就一直为出卖人所有。这样就给“一房二卖"提供了可能。现实中很多房主就因为房价上涨过快,在签订了购房合同收取了部分购房款后,将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第一位购房者无法要求第二位购房者的买卖无效,而只能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这种行为以故意违约牟取利益,无视交易规则、无视法律,极大地影响了合同秩序和交易安全。为此,法律确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退一赔一",以遏制故意违约行为。
所以,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与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双倍退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而对于卖房者来说,千万不要见利忘义,否则将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賠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
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賠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賠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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