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本条是关于包庇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以及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采取窝藏犯罪分子或者作假证明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得到的财物隐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行为。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追缴的行为。“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当司法机关追查毒品和赃物,向其询问时,故意不讲毒品、犯罪所得财物隐藏处的行为。本款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只要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的规定。“缉毒人员”指因公负责查处毒品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指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警戒、牵制、压制等手段,帮助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份,进行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事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大,因此,本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对包庇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第三款是对犯本条前两款罪,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其中,“事先通谋”是指在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之前,与犯罪分子共同策划、商议并事后包庇犯罪分子或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及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事先通谋”表明行为人与犯罪分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刑法中的共犯,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