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开走被扣押车辆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
2016年6月2日,李某因驾驶汽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而被交警扣押车辆。事后李某回家拿来备用钥匙,从停车厂偷偷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回家。
【分歧】
对于该案中,李某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车虽然被交警机关扣留,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其对车的所有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其行为妨碍的是一般社会管理秩序,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李某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从主观上看,李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车辆为李某所有,但现车辆的状态为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交警部门具有了对车辆的合法占有权能,同时取得了对外界主张抗衡的权利。任何人不经合法手续不得占有该车辆,李某要恢复对该车辆的合法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而且,这些公私财产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必须是他人的财物,自己的财物不能构成盗窃。但是虽然是自己的财物,却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本案中,尽管车辆为李某所有,但现车辆的状态为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所以,李某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后,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李某开走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财产权,具有法益侵害性。本案中,李某驾驶的汽车被交警部门扣押,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交警部门在客观事实上已控制了汽车,汽车已置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交警部门已成为汽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保护。此时被扣押的车辆即属于这种公共财产,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如果任由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涉案财物,势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李某将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开走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
综上所述,李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将本人被扣押的车辆开走,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孙克涛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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