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
——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特别程序
案情简介:2012年,机械公司作为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保证人承担代偿1000万余元借款本息责任后,与科技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予机械公司的期限,并提供了设备作为抵押且办理了登记。因科技公司逾期未偿,机械公司作为申请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机械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技公司对该抵押物向工商局进行了相关抵押登记,且该设备未设定其他在先抵押。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机械公司有权就抵押设备优先受偿,裁定准许对科技公司抵押的设备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机械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1000万余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例索引:福建南靖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公司担保纠纷案”,见《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维德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问题》(黄志雄),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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