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裁定书解决实体问题,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对生效判决书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性质以裁定方式补正,如未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不应再审改判。
标签:保证|诉讼程序|法定程序|裁定补正|实体问题
案情简介:1998年,海南高院就建材公司诉旅业公司、银行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旅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9万余美元,银行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作出后,又以裁定书方式,将“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银行为旅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本案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前,由于保证合同约定在旅业公司不能按期付清转让款时,银行将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责任,属于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银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②海南高院据此裁定补正连带清偿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只能是程序性问题或补正判决书的笔误,而当事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方式涉及实体问题,该裁定用于解决实体问题,程序不当。③因该程序瑕疵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并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予维持。
实务要点:法院对生效判决书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性质以裁定方式补正,属于以裁定解决实体问题,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如未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不应再审改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监字第353-1号“某银行与某建材公司等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香港建材国际有限公司、海南大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于金陵,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0403/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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