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方可在本地起诉”,视为原告住所地管辖
——“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的法院起诉”,可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标签:管辖⊙选择管辖⊙约定不明⊙原告住所地
案情简介:2009年,针织公司和贸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嗣后针织公司在本地法院起诉,对方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管辖条款约定可认为是双方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本案起诉符合约定,亦未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约定明确有效,应驳回管辖异议。
实务要点:“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可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浙江奉化法院(2010)奉法商初字第54号“某纺织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见《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邬剑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3/7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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