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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管辖法院

同时约定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选择管辖,应无效

日期:2016-02-10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6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时约定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选择管辖,应无效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同时选择了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内容,该选择管辖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标签: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

案情简介:2008年,钢材公司与工程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甲、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甲、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同时选择了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实务要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同时选择了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钢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约定管辖不得同时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张绳祖,最高院民三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1102/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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