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合同约定房屋高3.5米,但购房8年后却意外得知房屋高只有3.33米,矮了17厘米。业主王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朝阳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开发商赔偿王女士22.77万元。
2003年5月,王女士与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建外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建外SOHO的一套房屋,房屋用途为商业,合同约定房屋层高3.5米、建筑面积177.18平方米,总价306万余元。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于2004年前后实际交付。
王女士称,有业主因层高“缩水”将开发商诉至法院,2011年,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建外SOHO三层裙楼层高短缺,至此购房8年后,她才知道房屋层高“缩水”一事,因此起诉至法院索赔。
案件审理中,因房屋层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为3.33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损害了王女士的利益,红石建外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价款、房屋面积、层高减少程度、层高减少对房屋使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具体的赔偿数额,判令红石建外公司赔偿王女士22.7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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