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立法价值评析
作者:宝丰县人民法院 黄静篁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部门已经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经济法立法之初,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却饱受争议,下面我将对于经济法的立法价值进行简要评析。
我认为经济法的立法价值主要有四点:历史需要、理论成熟、利益需求和其本身的独立性。
首先从历史背景角度进行分析。自1979年以来,我国坚持发展商品经济,并且在十四大召开之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单行性法律,但是国家不再是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调控方式,而是转向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间接调控方式。国家干预经济从行政手段占主导地位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同时辅之以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调控。
其次是理论基础。在众多单行性法律出台之后,我国的经济法学理论也不断更新。含有大量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的立法为经济法的研究途径、思路的转变提供了基础。学者们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新基点,从多角度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性质、价值取向及经济法体系等多方面进行探索,以阐明经济法的法理。
接着是利益需求。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之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立法者是公益的代表,因为他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本位。公共利益作为与私人利益对立的利益一般与私人利益变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民法作为私人利益的代表,显然不能再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出现在经济生活中,所以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立法者显然需要经济法来实现此项职能。但立法的公共关怀,绝非不计成本的绝对价值,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合理性、正当性和公平性等原则,以确保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最低同向性。
最后是独立性。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是公法或公私结合法;行政法的重点在于规制行政执法。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间接管理关系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其管理权利主体也主要是国家和国家授quan,但这只是为了统一代表社会利益的方便而已,这两类管理关系不再像权力从属关系那样归行政法调整,而是由经济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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