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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

日期:2015-04-2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

作者:滑县人民法院 邵焕 侯苹英

重点提示

如何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登记行为)而产生的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案件。因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撤销,即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同时,由于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定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具有优势证据的效力。因而,在民事审判中,法院一般会认定当事人提交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登记行为)作证据使用,直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但是,若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并且另一方当事人又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如何审理该民事案件?对该具体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14年3月17日,滑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张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6月18日,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交的记载内容为:“豫滑枣字第123号,姓名:王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件号:410*****;张某某,女,1976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410*****”的结婚证复印件无原、被告照片,并且结婚证上原、被告的身份证号及被告的名字(王某)与原、被告的身份证及被告的名字均不一致。同时,被告对该证据也提出异议,认为结婚证系复印件,原、被告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结婚证复印件上的名字、出生日期与被告不符。

裁判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滑城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所记载“张某、王某某”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与原、被告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均不一致,原告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上的张某某、王某是同一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立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评析

民事诉讼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登记行为)作为依据的案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认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前提。然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属于民事案件诉讼的审查范畴,却又影响着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这类案件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案件。本案系民事与行政登记行为交叉的案件类型,原告起诉离婚以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而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不能依据行政机关出具的结婚证认定双方系合法夫妻,也就不能继续处理该离婚案件。在审理本案件过程中,滑县人民法院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裁定中止诉讼。承办法官首先为当事人释明该情况,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审判庭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将当事人的请求移送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由行政审判庭对本案涉及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裁判结果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再由民事审判庭对当事人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

二、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既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请求法院审查该行政登记行为。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起诉。承办法官应当为当事人释明,可以以同居关系纠纷为案由起诉,重新处理原、被告的纠纷。这种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当前的争议。本案合议庭采取这种处理方式,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在审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时,法院所遵循的思路就是首先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审理的先后顺序,然后采取先行政后民事或者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方式。笔者认为,可以运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方式审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的案件,也就是说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同时由民事案件法官和行政案件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理由如下:

一是最大限度地方便案件当事人。不论是先审理民事诉讼还是先审理行政诉讼,必须中止一类诉讼。也就是说,只有解决了一种诉讼后另一诉讼才能继续进行审理。这样的审理方式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当事人需要经过两种诉讼程序才能最终将争议解决,并且这两种诉讼程序不是同时进行的。而采取合并诉讼的方式审理交叉案件,能同时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

二是一次性解决争议的问题。本案中,法院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后,当事人又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两人的财产问题、债权债务问题以及孩子抚养问题。当事人通过绕开夫妻关系的问题直接解决两人的财产等问题,及时地解决了两人当前存在的问题。但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后,两人的关系并不明确。日后,当事人需要解决两人关系的问题,还将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审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而采取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可以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的争议,避免当事人继续将争议诉至法院。

三是提高法院工作效率,避免同一法院作出相矛盾的判决。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实质就是诉的合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个类型的诉,将两个诉合并审理可以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也能避免同一法院作出相矛盾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第97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解释对法院审理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提供了原则上的参考,但是并没有对审判组织、审理期限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这也给法院处理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由民事法官与行政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审理方式能合法、合理、及时地解决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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