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为当事人增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如何处理办法
作者:郏县人民法院 张利强 马唷清
【案情】
原告杜某某家世代居住在某市市区东明巷24号,第三人付某某居住在东明巷23号,两家相邻,杜某某家居北,付某某家居南。2013年10月,杜某某接到某市法院的通知,付某某以杜某某家垒院墙挡住其窗户影响通风和采光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杜某某到房产处查询得知付某某土地证北至自有墙,杜某某土地证南至付某某,两家之间土地证本是相互闭合,而某市政府却为付某某换发的房产证北邻自有墙外风道,在杜某某家的土地使用证上为付某某设定风道,故杜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房产证。
【分歧】
对于某市政府在颁证过程中是否违反职权法定和自然公正原则将杜某某的土地使用权调整为风道?该行为是否应予撤销?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不应撤销。原因在于付某某房产登记档案中“风道”上面盖有某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居委会的印章,并有指印一枚,备注栏中填写“原杜某现居委会调整”,这些资料能够证实付某某家北墙外风道是与杜家相邻住户经同属的东大居委会调整并经当事人同意形成的风道,市政府以此给付某某颁发房产证并无不妥之处,故不应当撤销该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应予以撤销。在颁证过程中,市政府在杜某某家的土地使用证上为付某某设定“风道”,且提供的颁证档案中没有第三人付某某北邻原使用权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的同意和确认的证据材料,且未注明风道尺寸,使得杜某的土地使用证与第三人付某某换发新房产证自相矛盾,市政府的该项增设行为明显超出了职权范围,故应当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之所以称之为“自然公正”,是在于该原则所具有的不因时间的流转而被抛弃的永恒品质以及不因地域的不同而遭废置的普遍属性。
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该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起初它是法院司法活动遵循的准则,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该原则逐步扩展到行政领域。
当今社会,行政权的急剧扩张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趋势。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导致行政权力不断膨胀,而且日益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政府成为最主要的政策推行者和法律实施者。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扩张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行政权的制约特别是通过行政程序制约就显得越发重要。“权力只有在真正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的,为了确保其范围而运用的原则构成了行政法的精髓。”从这个层面而言,自然公正原则堪称英国行政法精髓之所在,亦对现代社会有着深刻的启迪意义。
在行政实践中,这个原则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的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权利。这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反映到法律规范中,称为听证。听证是英美法国家公认的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内容。在本案中,作为行政机关的市政府,在杜某某家的土地使用证上为付某某设定风道时,并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杜某某的意见,剥夺了他的辩护权利,侵害了他的权益,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
2、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不能自行设定。职权法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之所以要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讲是因为政府的行政职权来之于法律的授予。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必须获得明确的法律授权,即职权的法定化;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履职而不越权。
拥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为方式及程序,谨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职权。倘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其所拥有的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的程序和行为方式,那么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提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撤销这类行政行为。
本案中,该市政府在2003年为第三人付某某换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时,置杜某某、付某某双方土地使用证边界相互闭合的情况于不顾,在第三人付某某房产证北邻设定风道,且风道占用土地明显超过第三人付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市政府为付某某增设风道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职权范围,该行为是无效的,故法院对该市政府增设风道的行为予撤销。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