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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选集序言

日期:2015-02-2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梁彗星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001自选集序言

梁慧星,1944年1月出生于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68年12月至1978年10月在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任工会干事。1981年10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获硕士学位。同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10月晋升研究员。1988年10月至1998年12月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3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民法博士生导师。1994年起主编《民商法论丛》及《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1999年1月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1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03年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作者于1962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当时叫四川行政学院)法律系。大学生活,刚好在大跃进运动和随之而来的大饥荒之后,在文化大革命爆发之前。回忆起来,真没有学到多少法律知识。有两门课令人难忘,这就是"古代汉语课"和"现代汉语课"。有充裕的时间看小说。记得院党委书记苏明德同志曾亲自到作者所在的六六级二班第二小组召开关于课外阅读的调查会,可见院领导提倡课外阅读。作者自认为从课外阅读受益甚多。特别是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怎么办》、伏尼契的《牛虻》和陀斯妥也夫斯基的《被污辱和被损害的》这三部(翻译)小说,影响了作者的人生观。大学期间曾在綦江和巴县中梁山地区参加四清运动、在江津法院实习,及暂缓分配留校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1968年毕业分配到昆明市农用轴承厂从事生产劳动和担任劳资、工会干事,这些经历注定要影响作者的人生。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在母校张序九教授鼓励之下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硕士研究生(准备考试中得到云南大学屈野教授的指导),师从王家福教授。此是作者人生转折之点,时年三十有四。

作者之选择民法学专业,是听取张序九教授的建议。研究生期间课程殊少,谢怀栻先生讲授外国民法,王家福先生讲授苏联民法,余鑫如先生讲授中国民法。有归自己支配的充裕的自学时间。通过阅读民国时期学者陈谨昆、李宜琛、王伯琦、黄右昌等先生的民法著作和五十年代翻译的苏联民法学者坚金、布拉图西、越飞、赫鲁菲拉等先生的民法著作初步奠定民法知识基础之后,即按照王家福先生"多练多写"的要求,从第二学年开始摸索写作。第一篇习作《论法制的概念》被光明日报摘登了一小段。第二篇习作《论贿赂罪》,被研究生院学报采用,但在清样校过之后被撤版,据说是领导同志审查认为有针对刚获得解放的干部队伍之嫌。第三篇习作《论死亡宣告》,发表于1979年的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受经济学家蒋一苇先生的著名论文《企业本位论》的启发,研究国有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财产权问题,写成《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一文,受到《法学研究》民法编辑史探径先生和主编张尚族先生的赏识,发表在《法学研究》1981年第一期。因目睹新华门前静坐的众多上访人群而受刺激,研究侵权行为制度写成《试论侵权行为法》一文,发表在《法学研究》1981年第二期。由此正式步入民法学术研究之途。

1981年10月研究生毕业,留在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王家福先生担任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是当时法学界鼓吹改革开放最力的少数学者之一。作者受王家福先生的影响,也特别关注改革开放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积极参加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战和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的论战。在治学方法和风格上受谢怀栻先生的影响较大。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阅读台湾学者史尚宽、郑玉波、王泽鉴、黄茂荣、杨仁寿等先生的著作,在民法思想和研究方法上受王泽鉴先生的影响较大。八十年代后期开始阅读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星野英一、五十岚清、高木多喜男、北川善太郎等先生的著作,接受加藤一郎先生和星野英一先生倡导的利益衡量论。最终形成着重于在概念法学基础之上透过利益衡量的方法谋求兼顾实质正义与法的安定性的民法思想和法学方法论。

1981年至1988年的文章编入第一本文集,因多数文章有关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战,遂题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1989年至1992年的文章编入第二本文集,因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导致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战宣告结束,不便沿用第一本文集的书名,考虑到这一时期的写作采用王泽鉴先生开创的学说判例研究方法,遂题为《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1993年至1998年的文章编入第三本文集,题为《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1999年至2002年的文章编入第四本文集,因为九十年代中期后已停止专题研究和判例研究写作,这一时期的文章主要是关于制定物权法和编纂民法典的论战之作,遂题为《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有人对此表示不解:难道制定中国民法典还需要"斗争"么?答曰:当然需要"斗争"。别人有了科学的、进步的、完善的民法典,为民法典所规定的权利之实现,尚且需要"斗争",中国今天还没有一部科学的、进步的、完善的民法典,当然更需要为制定这样一部民法典而"斗争"!

作者出生于农民家庭,正所谓"中朝无缌麻之亲,达官无半面之旧","张空拳于战文之场,策蹇步于利足之途",能够有今天的成绩,是适逢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之历史机遇及偶然入于最适合个人自由思想、自由发展之中国社会科学院所使然,至于个人之勤奋用功则尚在其次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今年庆祝建所四十五周年,决定出版一套学者自选文集。于是遵命从四本文集中挑出三十五篇文章编成本书,划分为"专题研究"、"立法问题"、"法学方法论"、"判例研究"和"经济法问题"五组,大体能够反映作者四分之一世纪的学术生涯。本书并非新著,已有作者的四本文集的读者,可不必购买本书,特此说明。

回顾四分之一世纪的学术征程,感慨良多!可叹青春之易逝,而人生之易老!

谨述作者治学经验如下: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谨述作者人生教训如下:自称正人君子的必须防,称你再生父母的尤须防。

今年是作者本命之年,本书出版正好作为纪念。

是为序。

梁慧星 

于京华南城滨河路清芷园 

时在公元二千零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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