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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劳动仲裁案例

本案中对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5-01-1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2006年6月20日,刘某某与某机械厂建立劳动关系,其后刘某某与某机械厂签订协议,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甲方违反协议,赔偿乙方及配偶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某机械厂与案外公司合资成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2006年10月9日,刘某某与某装饰公司及某机械厂签订《备忘录协议》,约定刘某某转入某装饰公司工作,某装饰公司将继续履行刘某某与某机械厂签订的《研究生安置协议》。2007年11月27日,刘某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岗位合同》,其中明确刘某某系劳务输入在某装饰公司工作的员工。2008年度的《岗位合同》期满后,刘某某不愿与某装饰公司继续签订《岗位合同》。某装饰公司综合管理部于2009年2月16日向刘某某发出《通知》,认为刘某某不符合某装饰公司员工的要求,因此不再为刘某某提供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此后,刘某某未再到某装饰公司处上班。2009年3月5日,某装饰公司、某机械厂联合向刘某某发出《通知》,要求刘某某在收到通知后到某装饰公司报到。2009年3月9日,刘某某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申请。

仲裁后,刘某某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以某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用工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出包括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在内等诉讼请求。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均是基于某装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提出,而某装饰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刘某某发出的《通知》并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之后某装饰公司及某机械厂也书面通知了刘某某继续回某装饰公司处上班,并且某装饰公司此后仍在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此,刘某某认为某装饰公司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决:一、确认某装饰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约定无效。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某装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某装饰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刘某某发出《通知》,以刘某某不符合某装饰公司员工的要求为由,明确即日起某装饰公司不再为刘某某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该通知内容具有明确的解除某装饰公司与刘某某双方之间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在某装饰公司发出该通知后刘某某也实际未再到某装饰公司上班,故某装饰公司对双方关系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该通知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效果。由此,应当认定自某装饰公司向刘某某发出该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

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某装饰公司支付刘某某包括违约金在内的款项共计245313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评析】

行为主体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效果之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及行为人由此作出的客观意思表示进行考察。一般而言,主观认识与客观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则会产生相应的意思表示后果。在主观认识与客观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观认识错误可以区分为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和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其中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并非出自行为人本身的原因,在行为结果对其产生严重的不利益的情况下,则可以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与此相对应的是,一般而言,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则不会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因为不管行为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何理解,其作出行为的意思表示总是指向同一法律关系,而且意思表示的效力总是及于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此外,如果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系因行为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也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律关系的性质,当行为后果对行为人不利时,行为人更不能以其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作为不承担相应行为责任的正当抗辩理由。

本案中某装饰公司在和某机械厂及刘某某所签的《备忘录协议》中已经明确某装饰公司继承了某机械厂与刘某某的劳动关系,并将履行某机械厂与刘某某所签的《协议》,故其是知道或至少应当知道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某装饰公司向刘某某发出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通知》,该《通知》虽明确表示系解除劳务关系,但其中亦有公司不再为刘某某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内容。由此来看,某装饰公司对解除与刘某某之间唯一存在的关系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清晰的。故在双方只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该通知只能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此外,从该《通知》发出后的实际后果来看,刘某某亦未再到某装饰公司上班。可见,该《通知》不仅在客观上能够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而且实际上也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关于某装饰公司后来又向刘某某发出《通知》,要求刘某某回某装饰公司上班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被某装饰公司解除后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故某装饰公司该《通知》不能达到否认前一《通知》实际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因为基于劳动关系的合意性特征,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其中一方的单方行为而自动恢复。

作者:万长荣 单位: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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