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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劳动仲裁律师

  • 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5-12-11 点击:163次

    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遭遇公司克扣工资怎么维权
    日期:2015-12-09 点击:189次

    遭遇公司克扣工资怎么维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劳动纠纷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劳动者因为工资等问题,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满意而想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工资
    日期:2015-12-09 点击:174次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探讨
    日期:2015-06-27 点击:232次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探讨,如果不是握有企业稀缺的技术资源,普通职工的工资话语权不强,工资一般由企业单方决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职业与企业协商凝聚共识,寻求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保证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趋于合理,可谓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

  • 特殊工作岗位加班维权误区提示
    日期:2015-03-30 点击:250次

    特殊工作岗位加班维权误区提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只有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才能适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何种工时制,也未依法向劳动者公示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及期限等情况,劳动者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标准工时制提起仲裁及诉讼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

  • 劳务派遣中职员职务侵权的单位责任分析
    日期:2015-03-30 点击:282次

    劳务派遣中职员职务侵权的单位责任分析对于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责任确定方式,有的人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笔者以为从雇佣关系的特点来看,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单独具备雇用的特点,同时鉴于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虽然此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而言却无疑是一种加重负担;还有,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连带责任的承担一般应有主观过错结合的共同性。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适用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 劳动者切勿被“提成”所迷惑
    日期:2015-03-30 点击:555次

    劳动者切勿被“提成”所迷惑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未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马先生未去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从马先生与餐饮公司之间关于工资的约定中可以确认提成工资即为其基本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其性质上可以归属于计件工资的范围。

  • 加班工资引发纠纷 劳工双方皆需防范
    日期:2015-03-30 点击:234次

    加班工资引发纠纷 劳工双方皆需防范企业在管理实践中有所谓“值班”的说法和做法,但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却没有 “值班”的概念,由此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本案从判例上明确了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具有积极意义。

  • 以“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为执行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执行
    日期:2015-03-30 点击:221次

    以“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为执行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直接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当然支付保险费的多少也可以协商。理由是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备用金产生争议,应否属于劳动争议
    日期:2015-03-23 点击:1146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备用金产生争议,应否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实质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段某借备用金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其在借出备用金后,负有按公司规章制度及时予以保障结算的义务,双方就备用金的使用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因备用金引发保障结算等纠纷,不能作为民事争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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