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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日期:2012-07-25 点击:114次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彝所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思路,得到另外两位成员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 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和争论
    日期:2012-07-25 点击:129次

    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和争论 哪些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上,哪些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外。民法典的编纂顺序,是以逻辑性为依据,还是以重要性为依据。我主张以逻辑性为标准。涉及到我们生活的基本规则,可以放在民法典之内,涉及某一个层次,角度的内容,放在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上,例如票据,海商等。在体例上,我认为按照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亲属关系、继承关系四个大的部分,再把它们共同的制度抽象出来,放在前面,即为总则。

  • 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
    日期:2012-07-25 点击:119次

    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 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行为,稍有不慎即可造成对公民和法人合法财产的严重侵害,因此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征收的法定条件。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征收的法定条件有三项: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必须予以公正补偿。如果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对征收的合法性有异议,或者对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有异议,当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及补偿是否合理作出裁判。这种情形,征收的三项法定条件,就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基准。

  •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日期:2012-07-25 点击:120次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因继承标的之不同,而有祭祀继承、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之分。所谓祭祀继承,指以承奉祖先祭祀,以延续香火的继承。全部家产由继承祭祀之家族男子承继。中国古代的宗祧继承,即为其例;身份继承,指继承被继承人之身份地位,财产附随于身份的继承。中国古代的爵位继承、日本旧时的家督继承、韩国旧时的户主继承,皆其实例;财产继承,指继承人唯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从历史沿革上言之,是由祭祀继承、身份继承,进于今日单纯的财产继承。现今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继承,均属于财产继承。

  •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日期:2012-07-25 点击:101次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1988年对宪法第11条的修正,已经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1993年对宪法第15条的修正,已经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已经从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奠基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要求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物权法立法研究课题组建议,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改为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

  • 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规定
    日期:2012-07-25 点击:94次

    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规定 改革开放政策推行的结果,个体经济发展,雇工人数增多,突破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概念的范围,出现一批私营企业。发生疑问: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如果允许,则要求在法律上应当给予私营企业以法律地位。本次修正,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给予私营经济法律上地位,大体比照个体经济,仍然定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不好说“指导、帮助”,因此规定: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三分法”或者“一元论” ——物权法指导思想之争
    日期:2012-07-25 点击:108次

    “三分法”或者“一元论” ——物权法指导思想之争 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叫“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将“公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与“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在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今民法学界一致认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和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与我国现在的经济生活已经严重脱节,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

  • 形式正义只是手段,实质正义才是目的
    日期:2012-07-25 点击:94次

    形式正义只是手段,实质正义才是目的 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属于形式正义。具体案件裁判的妥当性,即最终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的正义,属于实质正义。值得注意的是,近几来来,在法院裁判工作中,出现了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以程序正义代替实质正义,甚至否定实质正义的的倾向。必须指出,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都只是手段而绝非目的,裁判的目的只能是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间实现实质正义。

  • 严重存在的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靠什么来制约?
    日期:2012-07-25 点击:94次

    严重存在的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靠什么来制约?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就更严重。摆摊设点影响交通,老百姓也反感,你把他赶走就行了,至多罚点款也就罢了,怎么能够毁坏他的商品和工具!整顿交通秩序,抓住开“黑出租”、“黑摩的”的,教训他,处罚他,例如罚点款,也都说得过去,你怎么能够没收他的车,甚至毁坏他的车。他没有取得许可就拉客,可以说是“违章行为”,但这种“违章行为”,与杀人、爆炸、投毒、抢银行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岂可同日而语!

  • 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两个问题
    日期:2012-07-25 点击:79次

    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两个问题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行性。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公民、法人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公民、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使用完毕应返还原物,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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