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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日期:2012-07-30 点击:96次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为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称为入伙。接受非合伙人人伙,应当依合伙合同的约定或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在合伙合同中写明或另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对他加人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的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

  •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日期:2012-07-30 点击:76次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

  •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7-30 点击:74次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这一特点又规定了合伙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作其所有人。

  •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日期:2012-07-30 点击:120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资格须经登记程序取得。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经户籍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即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他们虽然可以请3—5个帮手,或者带1—2名学徒,但并不雇工。这一特点,使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区别开来,后者可以雇工8人以上。

  •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日期:2012-07-30 点击:120次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日期:2012-07-30 点击:114次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 监护的终止
    日期:2012-07-30 点击:91次

    监护的终止 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 监护人的职责
    日期:2012-07-30 点击:86次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日期:2012-07-30 点击:73次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参与”民事活动。所以,为了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需要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实施救济。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 自然人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日期:2012-07-30 点击:129次

    自然人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住所的设定与变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至迁入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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