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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规
《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的主要原则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在《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始终把依法解释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每一个解释条文、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必须充分保障;涉及到权利限制的,必须于法有据;涉及到审判职责的,必须严格落实。
《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起草背景与经过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26条,对刑事诉讼法18个条文作了修改,同时新增了18个条文,主要涉及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为与其他法律相协调所作的修改等四方面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290条增加到308条。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不大,但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十分重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年1月1日施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构成强奸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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