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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规
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附则《刑事诉讼法解释》未设“一般规定”一章,遂将各章节具有共性的一些问题放在附则作出统一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七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二十四章“附则”的条文,并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适当修改完善。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章基本沿用《2012年解释》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进一步明确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2)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3)明确对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开庭审查的,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听取其是否同意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章在《2012年解释》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基础上,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以下简称《没收程序规定》)有关条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缺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增设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缺席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需要提及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章仅构建了缺席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鉴于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在探索中逐步积累经验,其司法适用的具体问题将另行通过专门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三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有关条文,仅对被害人死亡情形下近亲属与被告人和解的问题作了适当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章在《2012年解释》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关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与《刑法修正案(九)》相衔接,对死缓改判死刑的条件作了调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章吸收《2012年解释》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以下简称《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保障权益规定》),对死刑的执行程序作出完善;(2)根据人民法院“送监难”的现实问题,依法明确人民法院只承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职责;(3)吸收财产刑执行有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程序作出完善;(4)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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