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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规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章基本吸收《2012年解释》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关条文,仅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个别条文作了微调。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出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总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对“三项规程”特别是《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予以吸收,进一步丰富细化一审程序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审判组织,《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作出修改。另外,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也要求对审判组织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本章根据修改后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2012年解释》第八章“审判组织”有关条文作出修改完善。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期间、送达、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刑期的计算方法和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有关事宜。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本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文,仅对个别条文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微调。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只有一处,即增加一款,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五章“强制措施”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规则;(2)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对个别条文的规定作了微调,如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送交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形删去了“同级”的限定;(3)规定强制措施的自动解除制度。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证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证据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章在《2012年解释》第四章“证据”条文的基础上,对证据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规则作了完善,主要涉及:(1)总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对“三项规程”、特别是《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的有关规定予以吸收,进一步丰富细化证据部分的内容;(2)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证据部分与实践相比滞后或者不协调的条文作出调整;(3)鉴于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移送与审查判断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为统一司法适用,增加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对《2012年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扩展并独立成节,对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作出专门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辩护与代理《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辩护与代理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二是增加值班律师制度;三是与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删除辩护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回避,《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回避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二章“回避”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根据《监察法》和司法改革要求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2)明确对出庭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理规则。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管辖《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一章“管辖”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特别是当前犯罪形态多样,流动性犯罪、新类型犯罪增多,管辖问题日趋复杂的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海上犯罪、在列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上犯罪等的管辖规则;(2)规范指定管辖;(3)明确并案和分案处理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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